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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傷保專題

        關于2019社保改革工傷保險新政策的六大關鍵問題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19/2/5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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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來源互聯網)

        工傷保險對于每個職工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保險,在工作期間,我們不知道會遇到怎么的意外,但是當發生意外時,工傷保險的賠付可以為員工和企業承擔很大一部分的風險,工傷保險在工作生活中體現的作用也越來越大,關于工傷保險的政策動態小編總結出以下幾點。

        一、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費如何支付?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二、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的,是否享受有關工傷待遇?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治療工傷、配置輔助器具、停工留薪期等工傷待遇。

        三、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或者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或者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或者企業破產的,如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1、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2、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3、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4、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四、職工被勞務派遣出境工作期間的,如何處理工傷保險關系?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五、用人單位依照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六、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關于協助調查核實的規定,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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