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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案例】員工主動放棄參保后,還能要求單位補繳社保嗎?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19/6/3     瀏覽次數:    
        案 例 介 紹

        李某在某公司任職,雙方約定的基本工資為3000元。但在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后,要為李某購買五險時,李某提出不想繳納社保,并提出與公司簽訂自愿放棄參保的協議,要求公司每月直接補貼李某300元。公司考慮到這樣不僅能節省一筆費用,還省下不少麻煩后,答應了李某的要求。后來,李某因私事離職后,又想讓單位為其補繳五險費用。請問,李某主動與單位簽訂自愿放棄參保的協議是否有效呢?在離職后還能要求單位為其補繳社保費用嗎?

        解 答

        以上李某與單位所簽訂的自愿放棄參保的協議時無效的,不僅如此,單位還需要為李某補齊在工作期間所漏繳的社保、滯納金等相關費用,并接受相應的處罰。勞動法明確規定了社保費用是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的,是用人單位和員工個人共同應承擔的強制性義務

        法 律 依 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四條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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